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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小区儿童游乐区玩耍摔伤 物业公司该担责吗?
杭州很多新建小区里都有儿童游乐区,作为高端配套,免费提供给业主使用。可是,如果孩子在这种公共免费场所里发生意外,责任要由谁来承担?
  杭州很多新建小区里都有儿童游乐区,作为高端配套,免费提供给业主使用。可是,如果孩子在这种公共免费场所里发生意外,责任要由谁来承担?负责维护、打扫设施的 小区物业 该不该担责?日前,西湖法院对一起 家长 因孩子在小区游乐设施摔伤而状告物业的案子进行了宣判, 家长 被判决败诉。

  孩子摔倒磕破头 家长 索赔12万元

  吴先生一家三口租住在西湖区一个小区里。

  今年3月,吴先生2岁多的女儿球球(化名),在爷爷的陪伴下,在小区玩滑梯。突然,球球在通往攀登梯的平地上绊了下。摔倒时,她的脑袋磕到了攀登梯的金属台阶上,撞伤出血。经检查,球球额头有一道3厘米长的伤口,缝了四针。因为是女孩子,伤口又在脑门上, 家长 又气又心疼。找物业协商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 家长 便将小区 物业公司 起诉到了西湖法院。吴先生要求 物业公司 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万元。

  吴家人认为,滑梯是小区配备的游乐设施,攀登梯是金属材质,台阶边缘尖锐。 物业公司 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游乐设施提供给业主使用,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重大过错。

  物业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孩子受伤责任在 家长

  庭审中, 物业公司 认为自己没有过错。“滑梯不是我们生产和提供的,我们只负责设施的日常维修和养护,已经尽到了责任,事发时这些游乐设施完好无损。” 物业公司 方表示,滑梯旁也有相应的安全提示,说明该设施仅适合3到12岁儿童使用。西湖法院审理认为,事发时,该滑梯并无破损、松动等不安全因素,吴先生一方没有证据能证明 物业公司 存在管理上的过错。同时, 物业公司 的安全提示中已说明适合3岁以上儿童使用,所以,球球摔伤一事,责任在球球的监护人。

  据此,法院判决,吴先生一方要求 物业公司 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说法

  什么情况下公共场所管理者要担责?

  公民在如商场、宾馆、公园等开放性公共场所遇意外受伤的情况案例并不少见,这些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究竟什么情况下应当担责,什么情况下又无责呢?《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人士指出,要认定公共场所管理者(物业管理公司)有责任,前提是管理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节,包括地面有积水没有及时清除或者没有设置警示标记、施工没有做好防护等。存在这些情形,管理者要承担一定责任。

  此外,法律人士解释,上述规定中,并非要求一定是进入该场所的消费者或者办事人员,因为上述场所本身就具备开放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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