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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家中被盗 物业应否承担责任
【案情】2019年,家住某小区的业主陈某家中先后两次被盗,陈某认为,小区物业安保未尽到责任,将该小区的物业起诉至了法院。物业与该小区业主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对房屋共有部分、公共设施设备、绿化环境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盗窃事件发生后,物业向警方提供了巡逻值班表、外来车辆进出登记记录、外来人员进出登记记录,小区车库出入口当值及交接班记录等材料。
  【案情】
  2019年,家住某小区的业主陈某家中先后两次被盗,陈某认为,小区物业安保未尽到责任,将该小区的物业起诉至了法院。物业与该小区业主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对房屋共有部分、公共设施设备、绿化环境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盗窃事件发生后,物业向警方提供了巡逻值班表、外来车辆进出登记记录、外来人员进出登记记录,小区车库出入口当值及交接班记录等材料。
  【分歧】
  关于业主家中被盗,物业是否承担责任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业主按时缴纳物业费,安全保护义务也是小区物业的职责,先后两次发生盗窃是物业公司疏忽管理导致,应对业主进行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小区实施了相应的公共秩序维护安保措施,履行了相关安全保障义务,不应对业主进行赔偿。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了物业公司对小区房屋共有部分、公共设施设备、绿化环境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但并未对业主财产保管义务进行约定。陈某虽主张物业公司在履行管理职责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涉案房屋被盗两次造成财物损失,但是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且物业公司提供了被盗时的巡更记录、外来车辆进出登记、外来人员进出登记记录,小区车库出入口当值及交接班记录等材料,佐证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对该小区实施了相应的公共秩序维护安保措施,履行了相关安全保障义务。
  其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6 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由此可见,物业公司的保安义务是属于防范性质的,它只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义务,这与公安机关的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还是有根本区别的,业主被盗的直接责任人是盗窃者,物业公司仅需在失职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综上,该物业公司对于李某家中的失窃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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